市教委“阳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6-12-27   浏览次数:703

各学院(部):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精神,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党建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人才,形成一批高质量的党建、宣传思想文化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成果,不断提高党建、宣传思想文化和思政工作科学化水平,现就做好2016年度“阳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阳光计划”概况

    “阳光计划”分为党建工作类、党风廉政(含政风行风)建设类、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思想政治理论课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五大类。每人一次性资助项目经费人民币3万元。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8个月。

    二、申报人选应具备的条件

    (一)党建工作类

    1.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在编在岗从事党建工作的干部;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良好的党建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党建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本单位重点培养对象。

    (二)党风廉政(含政风行风)建设类

    1.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在编在岗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兼职干部,在编在岗从事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的干部,参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研究机构、从事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究的干部、教师;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在党风廉政(含政风行风)建设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三)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

    1.全市高等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相关部门在编在岗干部、教师;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良好的宣传思想文化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

    2.具有博士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满3年;

    3.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2.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4年;

    3.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三、其他事项

    (一)“阳光计划”项目实行单位限额申报,每单位每类限报1人。

    (二)为适应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需要,特别是考虑到从事基层学生工作的辅导员队伍、共青团干部群体比例较大,适度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中增加立项名额。

    (三)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首轮筛选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入围候选人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会议评审中,项目申请者本人需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参加答辩者将视为自动弃权。答辩日期初定为2016年12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申报者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如40周岁以下指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五)“阳光计划”项目申请按照我校科技处相关六执行。上报时间 1月4日中午12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