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康医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布人: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6-09-22   浏览次数:95

中共上海健康医学院委员会组织部文件

  

沪健院委组(2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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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健康医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学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上海市部分)。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属于流动编制和计划外用工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协议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上述规定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四条离退休党员党费收缴额度维持原状不变。

第五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0.2元。

第六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月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交纳党费。每月10号以前各党总支、党支部收缴党费,11号交送组织部。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使用

第十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一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二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三条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四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表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应当以党委名义独立设立银行账户,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每月收缴党费总额的50%上交教卫党委,其余50%留存学校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代表的审议;每年向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向全校各党组织公布。

第十七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委组织部

2016年3月